如果您參加了國家司法考試并對考試成績存有異議,,您可以進行分數核查,。在成績公布之日起的15天內,您需要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,,并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,、準考證以及成績單。申請中需要寫明您的姓名,、身份證號,、準考證號、考試所在考區(qū),、考點和考場,、核查內容、通信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,。請注意,,分數核查無需費用。
如果您是在香港或澳門考區(qū)參加考試并對成績存有異議,,您可以向原報名機構提出書面申請,。如果您居住在臺灣地區(qū),您可以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,。
分數核查的范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一,、試卷二、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,。如果您的考試成績已經經過核查并已書面通知您,,那么就不需要再次進行核查。請注意,,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,。
如果您逾期申請,司法行政機關將不再受理您的申請,。因此,,如果您對成績存有異議,請務必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進行分數核查,。這是解決異議的唯一途徑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