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2月中旬至5月初,,赫某某等39名被告人收買或租用他人銀行卡,、手機卡,通過手機操作,,為網絡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牟利,。其中,赫某某等4名被告人設立了3處“跑分”地點,,被告人雷某某提供了技術支持,,王某某、丁某某等11名被告人負責收購銀行卡或提供轉賬服務,,劉某等23名被告人負責提供支付結算幫助,。統(tǒng)計表明,該團伙共為賭博網站結算資金達5.4億余元,。
日前,,內蒙古自治區(qū)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(簡稱“幫信罪”),對赫某某等39名被告人依法進行宣判,。
“出借銀行卡就能拿好處,,這種輕松的賺錢方式將我推向了犯罪的深淵。”一名獲刑人員說,。
法院認為,,39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被告人赫某某等39人具有自首,、坦白,、退繳違法所得、主動繳納罰金等不同的量刑情節(jié)和悔罪表現,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,。法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對赫某某等3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罰金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,。